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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银行业协会章程(2025年修订)
2025-05-163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章程(2025年修订)》已于2025年1月20日经协会第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表决通过,并报辽宁金融监管局审核和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通过,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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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辽宁省银行业协会,英文名Liaon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LBA)。是由省内(不含大连)银行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辽宁省(不含大连)。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推动辖内银行业持续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促进辖内银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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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细则,建立检查披露制度,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受理会员投诉,对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执行;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进行自律管理与培训;对损害行业利益的会员依规实施自律性处罚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二)本会开展行业维权工作: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配合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建设信用体系、发布违约名单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权益;参与银行业相关决策论证,提出政策、立法和规划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改革发展问题,建立沟通机制,争取良好外部环境;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本会开展行业协调工作: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协调会员间关系,建立完善内部争议调解机制,营造良好业内环境;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合法权益;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涉及行业的社会舆论,制定舆情监测及应对机制,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本会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促进会员间业务、技术和信息交流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按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机构及协会的交流合作;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组织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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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辽宁省辖内(不含大连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的文件资料;

2.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3.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简历;

5.本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接受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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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七条第(一)、(五)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七)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予以处分;

(十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九)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十)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一)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决定;

(四)提名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批准,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代表机构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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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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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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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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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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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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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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