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辽宁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入即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遵循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当年会费。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置四级会费标准。按照各会员单位资产规模划分为三级,对特定类型会员单位按照定额会费标准收取会费,设为第四级(见附表)。
第六条 为充分体现支持三农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扶助弱小机构、实现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协会根据当年预算情况,在四级会费标准基础上设定折扣系数,使各类型会员单位会费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第七条 为计算简便对百元以下(不含百元)实行四舍五入。
第八条 协会对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沈阳分部、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按定额收取会费。
第九条 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十条 按定额方式收取会费的会员单位,可以选择按资产规模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制定及修改,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四级会费标准
四级会费标准 | |||
类别 | 会费标准(万元) | ||
一级 | 资产规模2000亿元(含)以上 | 20 | |
二级 | 资产规模1000(含)至2000亿元 | 15 | |
三级 | 资产规模1000亿元以下 | 10 | |
四级 | 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沈阳分部、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为定额会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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